視頻加載中... 永定曝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典型案例 【關鍵詞】 超限超載,違法放行,源頭單位,行政處罰 【案例1】 2024年4月12日,龍巖市永定區應急管理局接區治超辦關于閩FB1***重型自卸貨車存在違法超載駕駛的線索,經對移送線索調查核實,發現該車輛運輸貨物源頭單位為福建某礦業發展有限公司,違法放行超載車輛出場。 福建某礦業發展有限公司違法放行超載車輛出場的行為,違反了《福建省治理公路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依據《福建省治理公路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該公司改正,并罰款15000元。 【案例2】 2024年6月14日,龍巖市永定區應急管理局接區治超辦關于閩FB5***重型自卸貨車存在違法超載駕駛的線索,經對移送線索調查核實,發現該車輛運輸貨物源頭單位為龍巖市永定區某礦業有限公司,違法放行超載車輛出場。 龍巖市永定區某礦業有限公司違法放行超載車輛出場的行為,違反了《福建省治理公路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依據《福建省治理公路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該公司改正,并罰款15000元。 【法律依據】 違法條款:《福建省治理公路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貨物裝載源頭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二)放行違法超限超載車輛出站(場)。” 處罰依據: 《福建省治理公路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貨物裝載源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貨物裝載源頭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