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頻加載中... 永定新聞網訊(王文浪)我國首部專門保護濕地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以下簡稱“濕地保護法”)已于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以后,單位和個人如有列入“四個不得”和“十項禁止”的行為,將依法受到區級以上林業等有關主管部門的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濕地,是指具有顯著生態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地帶、水域,包括低潮時水深不超過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養殖的人工的水域和灘涂除外。國家對濕地實行分級管理及名錄制度。濕地,這一有著“地球之腎”稱號的特殊生態系統,與森林、海洋并稱為全球三大生態系統,具有多種生態功能,在涵養水源、調節氣候、改善環境、維護生態平衡和生物多樣性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是極其珍貴的自然資源。 筆者根據《濕地保護法》,結合永定實際,歸納出將被追究責任的“四個不得”和“十項禁止”行為,幫助廣大網友了解《濕地保護法》,規范單位和個人行為,共同推進濕地保護。 “四個不得”: 1.臨時占用濕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年; 2.不得在臨時占用的濕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鳥類和水生生物的生存環境; 4.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自然資源、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十項禁止”: 1.禁止占用國家重要濕地,國家重大項目、防災減災項目、重要水利及保護設施項目、濕地保護項目等除外; 2.禁止開(圍)墾、排干自然濕地,永久性截斷自然濕地水源; 3.禁止擅自填埋自然濕地,擅自采砂、采礦、取土; 4.禁止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濕地的廢水、污水,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5.禁止過度放牧或者濫采野生植物,過度捕撈或者滅絕式捕撈,過度施肥、投藥、投放餌料等污染濕地的種植養殖行為; 6.禁止在以水鳥為保護對象的自然保護地及其他重要棲息地從事捕魚、挖捕底棲生物、撿拾鳥蛋、破壞鳥巢等危及水鳥生存、繁衍的活動。開展觀鳥、科學研究以及科普活動等應當保持安全距離,避免影響鳥類正常覓食和繁殖; 7.禁止向濕地引進和放生外來物種,確需引進的應當進行科學評估,并依法取得批準; 8.禁止在泥炭沼澤濕地開采泥炭或者擅自開采地下水; 9.禁止將泥炭沼澤濕地蓄水向外排放,因防災減災需要的除外; 10.禁止違法占用耕地等建設人工濕地。 |